商品的价值量是用生产该商品的劳动时间来衡量的。但是单单说由它决定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生产同种商品,不同的生产者所耗费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如果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那么,是不是生产者的生产条件越差,技术越不成熟,生产者越懒惰,生产商品所耗费的时间因而越多,其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大呢?我们当然会说不是,这样的话就太不公平了吧。为什么呢?其实呢,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因此,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个别生产者生产该商品耗费的劳动时间即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而应该是由生产该商品所必须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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