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地说,当前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权力的行使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行使人事任免权过程中,基本上遵循党委、人大、政府,也包括政协在内的协商机制,这其中党委居于核心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们的领导核心,这是宪法规定的。因此我国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对于“一府两院”的重要干部拥有提名权和推荐权,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自己的权限,对党委推荐的干部人选进行表决,这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我们不要先入为主地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人事任免权就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独立任免干部,或者人大常委会否决党委的提名推荐,根据自己的意愿来任免干部就是拥有人事任免权的表现,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公信力。即使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甚至是议会制为主导的国家,议会也不可能完全独立行使官员的任免权。美国内阁中的重要成员也是总统提名,再由国会批准的,国会无权单独任免内阁部长。
现实中党管干部的权力体现得十分清楚。与党管干部的实质性权力相比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事任免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程序上。程序性的任免与实质性的推荐和管理似乎存在着差距。现在令代表不满意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完全成为了程序性的过程,在进行任免表决之前,对任免对象的情况知之甚少,被任免对象的得票情况基本不向社会公布,更不用说表决之前对代表的倾向性引导,这无疑严重影响了代表的法定权利,也不可避免地伤害到了人大的公信力。(作者系北京联合大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研究员)
(编辑:徐宜鹏)